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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见朋友被处决 年轻小伙当街被砍死

小伙见朋友被处决年轻小伙当街被砍死,肖旭耐心地向小男孩解释他没,据媒体报道近日乌方。这一次小男孩直接抱住了肖旭的腿然后又开始叫爸爸他不肯放手。没想到几后肖旭和他的女朋友在这条路上又遇到了这个小男孩。

22年前我参与处决三名死刑犯只想提醒各位千万不要犯罪
杨舒荣 案情: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李某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应共同对刘某的伤害结果负责。理由是: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某与刘某没有身体上的接触,所以应排除杨某的故意伤害责任。在不能认定刘某眼部的重伤结果是周某还是李某造成的情况下,因周某、李某二人均接触过刘某的身体,故应由二人共同对刘某的重伤害结果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分不清是周某还是李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情况下,周某、李某均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本案中,周某、李某事先没有预谋,在对刘某伤害的过程中,周某没有要求李某对其予以帮助,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李某是在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时,自己主动上前用气筒对刘某实施打击行为,缺乏二人间的共同故意,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就应对周某、李某每个人的行为分别认定,谁对刘某的眼部实施了伤害行为,谁就应对刘某的重伤结果负责。在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谁造成刘某右眼重伤的情形下,只能尊重现有证据而不能客观归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周某等三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1)周某、刘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并不能仅仅局限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可以形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等三人虽然没有进行预谋,周某在与刘某等人的互殴过程中也没有让李某、杨某二人上前对其提供帮助,但李某、杨某的行为属于具有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其中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周某、李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行为。本案中,在周某首先参加了互殴行为后,李某、杨某二人随后便加入了其中,周某并没有对李某、杨某二人的加入行为予以制止,因此从李某、杨某二人加入时起,周某、李某、杨某三人的行为即具有了共同性。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并不能证实刘某的重伤结果是发生在李某、杨某二人加入之前还是在李某、杨某二人加入之后,这就属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混合责任问题。对于这种混合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应由周某、李某、杨某三人来共同承担。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9

86年年底,我们中队遵命执行死刑任务,早上四点左右,执行任务的三个班就吃过了早饭,坐上 汽车 奔向看守所,大约六点左右公安、法院的人也陆续抵达。

狱警、干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走入监区提犯人,战友们在监狱的门口等待,不一会监狱的过道中传来哗啦哗啦声,这是脚镣摩擦地面的声音,听着毛孔顿开很是慎人。

押运时,犯人蹲在车的中间,车上四个角由四名战士看押,车在风中急奔,八点左右到了审判会场,九点左右宣判开始,犯人被一个个押上去,宣判完毕后又押下来。全部审判结束后,押往刑场,记得是一处距离市二三十公里的山沟里,每名犯人都由两名战士从车上架下来,并架到执行枪决的地点,这时有些犯人就身不由已了,只能拖着走,当犯人面对山的方向跪下后,执法人员便从其身后对准后脑开枪了,当时不有一枪打偏了,法警又上去补了一枪。

这当然是几十年前执法流程,现在对于犯人也是更加人性化了。

这个事情我有发言权,我二叔退伍之前是在刑警队里面担任警员,在他从警的三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也经历过几起死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他们日常工作就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 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 社会 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

我二叔说,那个时候 社会 治安比较差,再加上那时候的公安力量并不是十分的齐全,各个地区也没有配备武警部队,因此在那段儿时间也出来了很多悍匪,就比如说东北二王王宗坊王宗伟,北京的抢夺武警战士的悍匪白宝山,以及悍匪张君等等。


因此那个时候的死刑还主要是枪决 ,一是因为执行枪决能最大程度的来震慑犯罪分子。二来那个时候的注射死刑的技术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因此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行刑方式,简单直接;我二叔说,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时枪决主要是打犯人的心脏,但是有些刚新型的战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枪决的时候常常会打偏,之后就要再补上一枪。他们事先会将行场周围隔离出方圆5公里的行刑区域,便于执行任务,另外也是怕在使用枪决的时候,因为子弹弹道偏离,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伤害。


不过现在的死刑都不是由警察来执行的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也在进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 因此如果并不是非常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人来说,都不采用枪决的形式,而是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目前都是由法警来进行主导整个流程,具体执行注射死刑的话,则会由法医来执行。

其实我二叔对我说,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他心理压力其实挺大的。即使这个人非常的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瞬间剥夺了人的生命,确实有些心理压力。

而且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因为我二叔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


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 其实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非常的可贵的,不可能是因为一个审判就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确实罪大恶极,但是如果有悔过的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很可能会改判。死刑缓期或者无期徒刑,也可能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改判为有期

就像我二叔说过的一个案例,在监狱中遇到一个人体带毒的小伙子,当时是刚满19岁,但是由于人体带毒超过了50g,按照法律来讲,超过50g的将判处死刑。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协助警方抓获了贩毒的头目立了一大功。


因此在量刑的时候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后听二叔说,这个小伙子在监狱里表现的非常良好,已经在监狱获得减刑。不过也得至少要服30年以上的刑期,这样的话,这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都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了。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犯法。

另外大家知道吗,咱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枪决这个死刑方式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就在当天,一般是在第二天凌晨。期间可以见亲人,夜晚还有人陪伴,缓解痛苦的程度。夜晚和早晨都有比较丰盛的饭菜。吃完后签字,警察专车押运到指定地点枪决。一套执行程序,需要时间。

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法律极端的无知。

首先,法律上从来没有宣布“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表述的,而是“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只是一审判决,那么判决书还要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某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即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国司法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作出裁定,并下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才可以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中级法院对犯人执行死刑。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加入到政法队伍中来的,经常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也经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法庭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拖到刑场上枪毙的情景。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

即使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也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 就是说, 死 刑 案 件中 有 个 复 核 程序和 核 准 程序, 不 可能出 现 法 官 在 宣布一 审 判 决 时 , 神 气活现的 下 令 把 被 告 人 当 场 拖 出 法 庭 处 决 的 情 景。

有 些 网友可能就 会 有 疑 问 , 那 我 们 看 影 视 片 中 过去经常有 法 官 宣布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的 画 面 ,这个 情 节 是 胡 编乱造 的吗 ?

为 此 , 我 专 门 请 教 了 一 位 政 法 老 前 辈 。 他 告诉我 , 解 放 初 期 镇 压 反 革 命 , 确实是 法 官 在 公 审大会上 宣布 “ 某 某 某 犯 某 某 罪 , 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 ,然后把 犯 人 从 审 判 台 上 押 下 去 , 直接拖 到 刑 场 处 决 的 。实 际 操作的 方法是: 事 先 由 办 案 人 员 向 县委负 责 政 法 的 领导、 公 安局局长、 检 察院检察长、 法 院院 长 几 个 人 组成的领导小组汇报, 会 议 上 就 定 下 来 怎么判 刑 。审 判 基本上 是走 个 程序。 主 审法官 是 按 照 领 导 小组的意 见 来 定 案 的。 除了在 公 判 大 会 上 , 法 官 发现案 情 有 较 大 的偏差,按 原 定 方 案 判 决 可能有 问 题 时 , 可以暂 缓执 行 原 决定。 待 领 导 小组同意复 查 后 再 决定如何处 置 。

WG时 期, 有 段时间砸 烂 了 公 检 法 ,生 杀予夺大 权 就 掌握在 军 管 会 几个人 手 中 , 死 刑 案 件 的 处理也就 很 草 率 了 , 也 会 出 现 把 不 该 判 死 刑 的 人 给 处 决 了 的 情况 。

直到1979年 , 我 国 颁布 了 《 刑法》 和 《 刑事诉讼法》 , 法 治 建设才 步入了 规 范化 的轨道。

有些网友有 时 候会觉得我 国的法 治 建设还 有 许多不 尽如 人意之 处 。 这是事实。但是实 际上, 改 革开放以后, 特别是 近些年来, 中国的 法 治 建设较 之 以 往 已经有 了 长足的 进步,不 要 说 那 些 老 前 辈 了 , 就是我 们 这 些 亲 历 过 这 些 年法 治 建设的历 程 的 政 法 工作者 , 都 感 叹 法 治 建设与 现 代化接 轨 、 与 世 界 文 明 接 轨 的显著成 绩是 令 人 惊叹的!

我法院的同学说枪毙人叫杀猪!以前枪毙人法院最后一次宣判后,挂个牌子然后大红字大x枪毙!武警前面一辆车架着机枪,后面的车是拉犯人的,由武警拉上去满大街游行,见过小偷被枪毙的,然后拉去火葬场附近垃圾场枪毙,现在枪毙直接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宣布枪毙然后直接看守所拉去枪毙,坐的是面包车,看不到!

以前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直接上车拉走枪毙,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游街示众!我亲眼看到的一次枪毙6个,跪在一片甘蔗地后面的空地上,我们几个人躲在甘蔗地里面偷看,用刺刀顶住后面的绳子,后面一枪,翻过身又一枪,然后法医验身,没死的再补枪,其中一个老男人开了4枪,老女人开了6枪,最后拿黑色尸袋装起来,拉到火葬场。

不是!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有10天的上诉期限,罪犯如果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有两种可能。维持原判,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维持原判时,则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即可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有两种情况分别不同:一是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向罪犯宣布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是不会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二是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进行公判后,验明正身,即可将罪犯押解到刑场执行死刑。

一般来说,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审核已经批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内要进入的一个程序。

在这个程序及时间之内,犯罪分子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作最后的交待、陈述,留下遗嘱,会见亲友,等等。如果案情没有变化,对犯罪分子就“到时不候”,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枪决的,也有注射药物的)。

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是需要大家必须懂得的。这就是:一审定案,二审终结。有些案件,还要启动再审或发回重审。

总而言之,对于死刑,还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并下达执行的命令,才能启动执行。

当庭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刑处罚。只是现在人性化的执行死刑,一般采取注射药物,或者是拉到刑场枪毙。死刑犯枪毙时痛苦相对较小,只是精神上崩溃。但罪犯所触犯的是滔天大罪,罪有应得,观众们不要有同情心!

记得在90年代初期,看到过关于当时宣判立即执行的情况。那个时候对于犯罪分子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场面是非常宏大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宣判大会,一次是在春季宣判大会,一次是在秋后问斩。

记得那一年,我正在上初中。那个初中在镇驻地,是我们那里镇上最大的一个学校,而且操场更是特别的大。

记得全县宣判大会那一天,正好逢农村大集,人员是特别的多。学校里全部放假,由老师组织观看集中宣判大会。

那时我们学生在操场下边排成队,等待死刑犯到来。当然,赶大集的农民也非常的多,也知道在这一天是全县宣判大会。

当时从学校的大门口一直到操场,在一里多路的路程上。全部站满了武警。那些武警全部荷枪实弹,几乎是一米一个人武警。

拉着死刑犯的车辆,全部是大卡车。前面有两辆车上面站满武警,荷枪实弹,而且还有一挺冲锋枪架着。

紧接着后边就是两辆大卡车,大卡车两边站着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背后都插着牌子。在犯罪分子后面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后面依旧有两辆武警卡车做护盾。

宣判大会开始以后,首先宣判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罪行比较轻的。宣读了宣判书,主要宣判他们的判决结果。

宣判结束以后,必须站在操场的土台子边上,然后每个人有两个武警在后面逮着。主要是让在场的人,知道这个人犯了什么罪。尤其是那个村里有个犯罪分子,下面的村民都指指点点。

最后宣判的是犯死刑的人,犯死刑的人也是被看管最严的犯罪分子,戴着手铐脚镣,背后插着死刑的牌子。

对于被宣判的死刑的人,他们当时就感觉到身体瘫痪了。有的直接被两个武警架着,根本不会走路了。毕竟他们将会被立即执行,面临着死亡到来。

宣判结束以后,首先是武警上两辆车在前面开道,紧接着犯罪分子上了卡车,按照原先的位置在站在上面。后面还有两辆武警的大卡车压后。

大卡车拉着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大集的主要街道,当时街道已经被特警隔离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赶集的村民知道犯罪的下场。

其实过去的这种游街宣判犯罪分子的方式,还是非常好的,至少能够对 社会 造成威慑力。所以在过去的确犯罪分子比现在要少,表现出 社会 安全状况比较好。

被宣判的死刑的犯罪分子,直接的拉到刑场上被枪毙。那个时候时候,并没有什么刑场,而是选择一个距离主路比较偏的一个小沟渠,或者河道边直接枪毙。

枪毙完以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家人在场的,直接拉到家里面就埋掉了。那个时候,在我们这里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火化的。如果家里没有人的,村里派人收尸。

现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对生命越来越重视。尤其对于那些死刑犯死刑最高法院审核制度,负责制度,审批制度。不再像以前,一旦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直接就拉到枪毙点执行枪毙

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对于宣判死刑人员有10天的上诉期,如果这10天对于宣判的结果没有异议,就要上报到省高级法院核实。

省高级法院看到没有什么问题,然后上报最高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作最终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核时间,其主要的方法是委托原宣判的法院进行重新审核。

如果在这一个月当中,确实没有出现被宣判的犯罪分子其他的意外情况,最高法院将会审批执行死刑,执行的时间在一周之内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有异议,那么就进入了第2审的阶段。也就是重新再寻找证据,启动审核的第二程序。但大多数都是维持原判。很少有改判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缓的,当场无罪释放的人凤毛麟角。

据在监狱里服刑出来的人员描述。死刑犯没有出现上诉,或即便是上诉维持原判的。一旦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犯也只有在执行死刑前的两天,才能够接到执行的命令。

死刑犯在监狱里就是重刑犯,尤其在通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对他进行严加看管,而且24小时进行监控。死刑犯需要带上手铐脚链,并连在一起,防止他们自杀。

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会被安排吃上饱饱的一顿饭,现在主要是吃水饺,在过去还能喝上一壶小酒。

死刑犯吃饱喝足之后,在监管之下洗洗澡,接着就会换上亲人送给的衣服。如果没有亲人款的话,只有监狱里给买一套衣服换上。

然后,对死刑犯验明正身结束后,通过监狱特有的生死门,直接交给生死门外的特警,接着就会拉向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犯在七日以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会停止执行,要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期间,这种情况会进行改判。毕竟是一尸两命。

写在最后:在过去那种游街的宣判执行死刑,其实这种做法对 社会 能够造成威慑力,也对犯罪分子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对于现在基本上实行的是小范围的进行宣判,而且也没有过去那种执行死刑的宣判场地,似乎对犯罪分子来说,有一种犯罪成本比较低的现象。

特别对于那些不判死刑的人,尤其犯罪判刑比较短的,他们甚至会出现累犯的现象。如果对他们实行区域性的公开宣判,做到当地区域家喻户晓的现象。这样至少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再次犯罪的心理压力增大。

也许现在采取的是网络进行公开宣判,但毕竟通过网络看不出那种现场的威慑力和那种宣判的庄严气氛。当然时代在改变,也是对一些犯罪分子的隐私进行保护,毕竟一些人改造后也就成为了正常人。

你是对过去那种游街式的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做法支持?还是现在这种宣判后,再复议审核再,并进行人性化的执行死刑支持呢?

年轻小伙酒后发泄奸杀邻居84岁老太被枪决(图)
杨舒荣 案情: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李某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应共同对刘某的伤害结果负责。理由是: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某与刘某没有身体上的接触,所以应排除杨某的故意伤害责任。在不能认定刘某眼部的重伤结果是周某还是李某造成的情况下,因周某、李某二人均接触过刘某的身体,故应由二人共同对刘某的重伤害结果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分不清是周某还是李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情况下,周某、李某均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本案中,周某、李某事先没有预谋,在对刘某伤害的过程中,周某没有要求李某对其予以帮助,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李某是在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时,自己主动上前用气筒对刘某实施打击行为,缺乏二人间的共同故意,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就应对周某、李某每个人的行为分别认定,谁对刘某的眼部实施了伤害行为,谁就应对刘某的重伤结果负责。在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谁造成刘某右眼重伤的情形下,只能尊重现有证据而不能客观归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周某等三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1)周某、刘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并不能仅仅局限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可以形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等三人虽然没有进行预谋,周某在与刘某等人的互殴过程中也没有让李某、杨某二人上前对其提供帮助,但李某、杨某的行为属于具有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其中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周某、李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行为。本案中,在周某首先参加了互殴行为后,李某、杨某二人随后便加入了其中,周某并没有对李某、杨某二人的加入行为予以制止,因此从李某、杨某二人加入时起,周某、李某、杨某三人的行为即具有了共同性。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并不能证实刘某的重伤结果是发生在李某、杨某二人加入之前还是在李某、杨某二人加入之后,这就属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混合责任问题。对于这种混合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应由周某、李某、杨某三人来共同承担。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9

86年年底,我们中队遵命执行死刑任务,早上四点左右,执行任务的三个班就吃过了早饭,坐上 汽车 奔向看守所,大约六点左右公安、法院的人也陆续抵达。

狱警、干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走入监区提犯人,战友们在监狱的门口等待,不一会监狱的过道中传来哗啦哗啦声,这是脚镣摩擦地面的声音,听着毛孔顿开很是慎人。

押运时,犯人蹲在车的中间,车上四个角由四名战士看押,车在风中急奔,八点左右到了审判会场,九点左右宣判开始,犯人被一个个押上去,宣判完毕后又押下来。全部审判结束后,押往刑场,记得是一处距离市二三十公里的山沟里,每名犯人都由两名战士从车上架下来,并架到执行枪决的地点,这时有些犯人就身不由已了,只能拖着走,当犯人面对山的方向跪下后,执法人员便从其身后对准后脑开枪了,当时不有一枪打偏了,法警又上去补了一枪。

这当然是几十年前执法流程,现在对于犯人也是更加人性化了。

这个事情我有发言权,我二叔退伍之前是在刑警队里面担任警员,在他从警的三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也经历过几起死刑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他们日常工作就有押送犯人到法庭上接受审判,也有时候会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命令。 之前在国家严打的时候,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 社会 治安,因此会有当庭宣判死刑。然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的。

我二叔说,那个时候 社会 治安比较差,再加上那时候的公安力量并不是十分的齐全,各个地区也没有配备武警部队,因此在那段儿时间也出来了很多悍匪,就比如说东北二王王宗坊王宗伟,北京的抢夺武警战士的悍匪白宝山,以及悍匪张君等等。


因此那个时候的死刑还主要是枪决 ,一是因为执行枪决能最大程度的来震慑犯罪分子。二来那个时候的注射死刑的技术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因此采用的还是比较传统的行刑方式,简单直接;我二叔说,每次进行罪犯枪决的时候,都会有很多的群众围观,当时枪决主要是打犯人的心脏,但是有些刚新型的战士,因为没有这方面经验,所以枪决的时候常常会打偏,之后就要再补上一枪。他们事先会将行场周围隔离出方圆5公里的行刑区域,便于执行任务,另外也是怕在使用枪决的时候,因为子弹弹道偏离,对周围的群众造成伤害。


不过现在的死刑都不是由警察来执行的了,因为中国的法律也在进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 因此如果并不是非常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人来说,都不采用枪决的形式,而是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目前都是由法警来进行主导整个流程,具体执行注射死刑的话,则会由法医来执行。

其实我二叔对我说,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他心理压力其实挺大的。即使这个人非常的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瞬间剥夺了人的生命,确实有些心理压力。

而且现在的法庭上,也不会说只要判决是死刑的话,会立即押赴刑场执行。因为我二叔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了这个人死刑刑罚的话,那就是终极的判决了,罪犯就不能上诉了。因此,如果执行死刑的话,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给原审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死刑命令。另外,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应当在7天内执行。


另外就是如果罪犯在一审的时候被判处了死刑,那么他还是有上诉的机会的,也不会说是立即执行。 其实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非常的可贵的,不可能是因为一个审判就直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确实罪大恶极,但是如果有悔过的表现,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很可能会改判。死刑缓期或者无期徒刑,也可能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改判为有期

就像我二叔说过的一个案例,在监狱中遇到一个人体带毒的小伙子,当时是刚满19岁,但是由于人体带毒超过了50g,按照法律来讲,超过50g的将判处死刑。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协助警方抓获了贩毒的头目立了一大功。


因此在量刑的时候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后听二叔说,这个小伙子在监狱里表现的非常良好,已经在监狱获得减刑。不过也得至少要服30年以上的刑期,这样的话,这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都要在监狱里面度过了。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犯法。

另外大家知道吗,咱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枪决这个死刑方式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犯人的犯罪实在是罪大恶极。比如说敲诈勒索,抢劫以及贩毒等等。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那么很可能会执行枪毙。这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在法庭上被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还会让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到终审,如果确定罪行逃不过判处死刑的,那么就真的是死刑了,一般会在七日内行刑,采用注射死刑或者枪决刑罚。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就在当天,一般是在第二天凌晨。期间可以见亲人,夜晚还有人陪伴,缓解痛苦的程度。夜晚和早晨都有比较丰盛的饭菜。吃完后签字,警察专车押运到指定地点枪决。一套执行程序,需要时间。

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法律极端的无知。

首先,法律上从来没有宣布“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表述的,而是“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只是一审判决,那么判决书还要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某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即使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国司法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而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作出裁定,并下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才可以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中级法院对犯人执行死刑。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加入到政法队伍中来的,经常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也经常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我从来没有见过哪个法庭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把犯人拖到刑场上枪毙的情景。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也有抗诉权。

即使被告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也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 就是说, 死 刑 案 件中 有 个 复 核 程序和 核 准 程序, 不 可能出 现 法 官 在 宣布一 审 判 决 时 , 神 气活现的 下 令 把 被 告 人 当 场 拖 出 法 庭 处 决 的 情 景。

有 些 网友可能就 会 有 疑 问 , 那 我 们 看 影 视 片 中 过去经常有 法 官 宣布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的 画 面 ,这个 情 节 是 胡 编乱造 的吗 ?

为 此 , 我 专 门 请 教 了 一 位 政 法 老 前 辈 。 他 告诉我 , 解 放 初 期 镇 压 反 革 命 , 确实是 法 官 在 公 审大会上 宣布 “ 某 某 某 犯 某 某 罪 , 判 处 死 刑 ,立即执行” ,然后把 犯 人 从 审 判 台 上 押 下 去 , 直接拖 到 刑 场 处 决 的 。实 际 操作的 方法是: 事 先 由 办 案 人 员 向 县委负 责 政 法 的 领导、 公 安局局长、 检 察院检察长、 法 院院 长 几 个 人 组成的领导小组汇报, 会 议 上 就 定 下 来 怎么判 刑 。审 判 基本上 是走 个 程序。 主 审法官 是 按 照 领 导 小组的意 见 来 定 案 的。 除了在 公 判 大 会 上 , 法 官 发现案 情 有 较 大 的偏差,按 原 定 方 案 判 决 可能有 问 题 时 , 可以暂 缓执 行 原 决定。 待 领 导 小组同意复 查 后 再 决定如何处 置 。

WG时 期, 有 段时间砸 烂 了 公 检 法 ,生 杀予夺大 权 就 掌握在 军 管 会 几个人 手 中 , 死 刑 案 件 的 处理也就 很 草 率 了 , 也 会 出 现 把 不 该 判 死 刑 的 人 给 处 决 了 的 情况 。

直到1979年 , 我 国 颁布 了 《 刑法》 和 《 刑事诉讼法》 , 法 治 建设才 步入了 规 范化 的轨道。

有些网友有 时 候会觉得我 国的法 治 建设还 有 许多不 尽如 人意之 处 。 这是事实。但是实 际上, 改 革开放以后, 特别是 近些年来, 中国的 法 治 建设较 之 以 往 已经有 了 长足的 进步,不 要 说 那 些 老 前 辈 了 , 就是我 们 这 些 亲 历 过 这 些 年法 治 建设的历 程 的 政 法 工作者 , 都 感 叹 法 治 建设与 现 代化接 轨 、 与 世 界 文 明 接 轨 的显著成 绩是 令 人 惊叹的!

我法院的同学说枪毙人叫杀猪!以前枪毙人法院最后一次宣判后,挂个牌子然后大红字大x枪毙!武警前面一辆车架着机枪,后面的车是拉犯人的,由武警拉上去满大街游行,见过小偷被枪毙的,然后拉去火葬场附近垃圾场枪毙,现在枪毙直接法院法官到看守所宣布枪毙然后直接看守所拉去枪毙,坐的是面包车,看不到!

以前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直接上车拉走枪毙,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游街示众!我亲眼看到的一次枪毙6个,跪在一片甘蔗地后面的空地上,我们几个人躲在甘蔗地里面偷看,用刺刀顶住后面的绳子,后面一枪,翻过身又一枪,然后法医验身,没死的再补枪,其中一个老男人开了4枪,老女人开了6枪,最后拿黑色尸袋装起来,拉到火葬场。

不是!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有10天的上诉期限,罪犯如果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有两种可能。维持原判,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维持原判时,则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即可以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有两种情况分别不同:一是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向罪犯宣布判决结果。这种情况,是不会直接拉到刑场枪毙的。二是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进行公判后,验明正身,即可将罪犯押解到刑场执行死刑。

一般来说,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的死刑审核已经批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内要进入的一个程序。

在这个程序及时间之内,犯罪分子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作最后的交待、陈述,留下遗嘱,会见亲友,等等。如果案情没有变化,对犯罪分子就“到时不候”,验明证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有枪决的,也有注射药物的)。

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是需要大家必须懂得的。这就是:一审定案,二审终结。有些案件,还要启动再审或发回重审。

总而言之,对于死刑,还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并下达执行的命令,才能启动执行。

当庭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刑处罚。只是现在人性化的执行死刑,一般采取注射药物,或者是拉到刑场枪毙。死刑犯枪毙时痛苦相对较小,只是精神上崩溃。但罪犯所触犯的是滔天大罪,罪有应得,观众们不要有同情心!

记得在90年代初期,看到过关于当时宣判立即执行的情况。那个时候对于犯罪分子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场面是非常宏大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宣判大会,一次是在春季宣判大会,一次是在秋后问斩。

记得那一年,我正在上初中。那个初中在镇驻地,是我们那里镇上最大的一个学校,而且操场更是特别的大。

记得全县宣判大会那一天,正好逢农村大集,人员是特别的多。学校里全部放假,由老师组织观看集中宣判大会。

那时我们学生在操场下边排成队,等待死刑犯到来。当然,赶大集的农民也非常的多,也知道在这一天是全县宣判大会。

当时从学校的大门口一直到操场,在一里多路的路程上。全部站满了武警。那些武警全部荷枪实弹,几乎是一米一个人武警。

拉着死刑犯的车辆,全部是大卡车。前面有两辆车上面站满武警,荷枪实弹,而且还有一挺冲锋枪架着。

紧接着后边就是两辆大卡车,大卡车两边站着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被五花大绑,背后都插着牌子。在犯罪分子后面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后面依旧有两辆武警卡车做护盾。

宣判大会开始以后,首先宣判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罪行比较轻的。宣读了宣判书,主要宣判他们的判决结果。

宣判结束以后,必须站在操场的土台子边上,然后每个人有两个武警在后面逮着。主要是让在场的人,知道这个人犯了什么罪。尤其是那个村里有个犯罪分子,下面的村民都指指点点。

最后宣判的是犯死刑的人,犯死刑的人也是被看管最严的犯罪分子,戴着手铐脚镣,背后插着死刑的牌子。

对于被宣判的死刑的人,他们当时就感觉到身体瘫痪了。有的直接被两个武警架着,根本不会走路了。毕竟他们将会被立即执行,面临着死亡到来。

宣判结束以后,首先是武警上两辆车在前面开道,紧接着犯罪分子上了卡车,按照原先的位置在站在上面。后面还有两辆武警的大卡车压后。

大卡车拉着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大集的主要街道,当时街道已经被特警隔离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赶集的村民知道犯罪的下场。

其实过去的这种游街宣判犯罪分子的方式,还是非常好的,至少能够对 社会 造成威慑力。所以在过去的确犯罪分子比现在要少,表现出 社会 安全状况比较好。

被宣判的死刑的犯罪分子,直接的拉到刑场上被枪毙。那个时候时候,并没有什么刑场,而是选择一个距离主路比较偏的一个小沟渠,或者河道边直接枪毙。

枪毙完以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家人在场的,直接拉到家里面就埋掉了。那个时候,在我们这里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火化的。如果家里没有人的,村里派人收尸。

现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对生命越来越重视。尤其对于那些死刑犯死刑最高法院审核制度,负责制度,审批制度。不再像以前,一旦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直接就拉到枪毙点执行枪毙

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对于宣判死刑人员有10天的上诉期,如果这10天对于宣判的结果没有异议,就要上报到省高级法院核实。

省高级法院看到没有什么问题,然后上报最高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作最终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核时间,其主要的方法是委托原宣判的法院进行重新审核。

如果在这一个月当中,确实没有出现被宣判的犯罪分子其他的意外情况,最高法院将会审批执行死刑,执行的时间在一周之内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有异议,那么就进入了第2审的阶段。也就是重新再寻找证据,启动审核的第二程序。但大多数都是维持原判。很少有改判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缓的,当场无罪释放的人凤毛麟角。

据在监狱里服刑出来的人员描述。死刑犯没有出现上诉,或即便是上诉维持原判的。一旦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犯也只有在执行死刑前的两天,才能够接到执行的命令。

死刑犯在监狱里就是重刑犯,尤其在通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对他进行严加看管,而且24小时进行监控。死刑犯需要带上手铐脚链,并连在一起,防止他们自杀。

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会被安排吃上饱饱的一顿饭,现在主要是吃水饺,在过去还能喝上一壶小酒。

死刑犯吃饱喝足之后,在监管之下洗洗澡,接着就会换上亲人送给的衣服。如果没有亲人款的话,只有监狱里给买一套衣服换上。

然后,对死刑犯验明正身结束后,通过监狱特有的生死门,直接交给生死门外的特警,接着就会拉向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犯在七日以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会停止执行,要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期间,这种情况会进行改判。毕竟是一尸两命。

写在最后:在过去那种游街的宣判执行死刑,其实这种做法对 社会 能够造成威慑力,也对犯罪分子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对于现在基本上实行的是小范围的进行宣判,而且也没有过去那种执行死刑的宣判场地,似乎对犯罪分子来说,有一种犯罪成本比较低的现象。

特别对于那些不判死刑的人,尤其犯罪判刑比较短的,他们甚至会出现累犯的现象。如果对他们实行区域性的公开宣判,做到当地区域家喻户晓的现象。这样至少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再次犯罪的心理压力增大。

也许现在采取的是网络进行公开宣判,但毕竟通过网络看不出那种现场的威慑力和那种宣判的庄严气氛。当然时代在改变,也是对一些犯罪分子的隐私进行保护,毕竟一些人改造后也就成为了正常人。

你是对过去那种游街式的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做法支持?还是现在这种宣判后,再复议审核再,并进行人性化的执行死刑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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